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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抢劫,上诉成功判缓刑
来源:赵文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6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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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抢劫,上诉成功判缓刑

刑事上诉状
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樊某,男,1997610日出生,汉族,初中肄业,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开发区,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1018日被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。

法定代理人:樊某某,男,197186日出生,汉族,下岗职工,住址同上。系被告人樊某父亲。

因抢劫一案,上诉人樊某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3)新少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,提起上诉。

上诉请求: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樊某量刑畸重,请依法撤销原判对上诉人樊某的量刑部分,依法改判,减轻处罚,并处以缓刑,以体现宽严相济和对未成年犯罪从轻、减轻的刑事处罚原则。

事实与理由:

一、上诉人樊某虽然直接参与了本案的抢劫案,但是,上诉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。本案犯意的提起,也不是上诉人樊某提起的,这也说明了上诉人不是积极的参与和实施犯罪行为。

二、上诉人樊某在实施犯罪(抢劫)行为时,不满16周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对上诉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三、上诉人樊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,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或者退还,应当从轻处罚。

案发后,上诉人樊某的法定代理人樊某某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协商,商谈赔偿事宜,并于开庭审理前先行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100元,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。此外,本案中大部分赃款、赃物被追回或者退还。因此,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应当对上诉人樊某从轻处罚。

四、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,如实交代罪行,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。

上诉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,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上诉人时,就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犯罪的事实和经过,上诉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,这说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,在今天的开庭审理时,经过审判法官的耐心、细致的法制教育,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害人害己,并自愿当庭认罪,主动缴纳罚金。愿意改过自新,重新做人。因此应当酌情对上诉人从轻处罚。

五、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。

根据一审法庭调查,上诉人樊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,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道德观、法制意识淡薄,沉迷于网络游戏。加之其父母因忙于工作(案发时其父亲的亲属之子因交通事故死亡,正在帮助处理),对被告人疏于管教等原因所造成的,上诉人在押期间积极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的事实和经过,并承认自己是由于年幼无知,受他人教唆,误入歧途,希望司法机关给予从轻处理,说明上诉人有痛改前非的决心。

六、上诉人樊香博一贯表现较好,无不良行为记录

上诉人樊某自幼上学,在此案发生之前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,系初犯,依法应予从宽处罚。

七、上诉人值得一提的有如下两点:

第一、本案中上诉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【量刑情节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、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、犯罪时的年龄、是否初犯、悔罪表现、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,予以从宽处罚。(1)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60%

第二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实施细则【三、量刑情节的适用】1、(1)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50%10、对于未区分主从犯,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。16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。18、对于退赃、退赔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10%以下。19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20%以下。20、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20%以下。上诉人均有上述情节,一审判决也均已认定,但在量刑时未予全部考虑。

综上所述:上诉人樊某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畸重,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原则,不利于上诉人的教育成长和矫正。特依法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,依法改判,从轻处罚,并处以缓刑。

此致

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上诉人:樊某

法定代理人:樊某某 2013613

注:本案一审樊某犯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。上诉后,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改判三年有期徒刑,缓期4年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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